业主可以进入出租屋进行检查吗?


随着一声巨响,万锦市的一栋独立屋火光冲天,浓烟乍起,屋里的人或轻伤,或重伤,财物付之一炬。整栋屋子顷刻见轰然坍塌。媒体立即跟进报道,房东、租客、孩子、植皮、财物损失。。。等等等等,一时间,成了街谈巷议的话题。几日后,媒体再传猛料,经警察调查,有人在这栋屋子里制毒,爆炸起火与毒品制造有关。

 

这个消息有如往窜着火苗的火堆上,猛然浇了一勺油。大家转头纷纷议论,这出租屋实在是风险多多啦,房东如果不和房客住在一起,房客做什么违法的事,房东也不会知道啦,这样的情况下,物业受损房东的保险理赔都会困难啦。。。等等等等。

 


 

的确,出租物业,除去租金迟交,租赖不走以外,物业本身的损坏更是值得房东注意的一个重要环节。我经手过一个案子,就是租客把租来的物业当成生意场所,在里面搞起家庭厨房,变成了“上居下铺”,水电气费(全包)一路飙升,房东经济受损。再看看最近这个“万锦毒屋爆炸案”,无论房东是否同谋,屋子是没了。保险理赔困难重重,这更是个值得关注的事实。

 

那么怎么规避这个房客滥用,甚至违法使用物业,给房东造成的风险和危害呢?总不能因噎废食,卖了屋子不干了吧?事实上,话说为数不少的房东,和租客签了约,拿全了全年的支票后,就再也不和房客接触。除非租客找房东,房东好像有意回避着租客,真有不少的房东和我说,就是不想见租客。我很是不解。租客是你的顾客,住在你的一百来万的物业里,你对他到底了解多少。。。

 

说到底,解决方法无非三条。

 

第一,在挑选租客的时候,房东应该亲自面谈,哪怕是“海选”之后,房东自己也要对最后的几个租客进行近距离观察和询问,不要仅凭经纪的评点,考虑到这里其实有个“利益冲突”问题,还是信自己的感觉吧,恋爱还是要自己谈的嘛。

第二,利用平常的周末、假期、夏天的机会,和租客搞搞联谊,两家人去湖边野餐一番,这样一来可以融洽关系,二来可以了解对方的日常生活,这对房东掌握租客的情形非常有意义,这样的“八卦”多些无妨。

第三,就是凭借“技术手段”,对租客进行“系统型策略式”的控制。这就牵涉了一些法律问题,也就是我这篇文章主要要说的。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加拿大,做为一个典型的西方国家,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企图做到极致。借由法律的管辖,“隐私权”几乎和“人权”划上了等号。大家知道,任何事过分了,都是矫枉过正。对所谓“隐私权”的保护,就犯了这个毛病。现任总理小杜的父亲老杜,就曾经说,任何人也不能过问他人卧室里的事情。这意味着隐私权几乎大过一切。

 

 

但是,您的物业里面到底发生着什么,您是否也有权过问,有权知道,有权进去查看呢?

 

法律有话说!《民用租务法》(以下简称“民租法”)给出了法律性的答案。见本法的第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民租法把房东(含房东的代理人,比如管理员)进入出租物业,按照进入目的,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不需要事先通知(或事先有条件地通知),一部分必须事先通知。

 

第一部分:不必事先通知,或者有条件地通知,这样的情形有:

 

·        突发事件,就是通常所说的紧急事件。这一般和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形有关,比如火灾、水患、泄露等等。记住,房东有权保留一套出租屋的钥匙,就是为了这个情形下使用的。请记住,无论租客欠了您多少的租金,您认为收回欠租是多么的紧急,这个也不能算在“突发事件”;

·        租客允许进入的情形。比如您有许多物业,在一处办完事,顺便到旁边看看,敲了门后,租客满脸堆笑地说,卖地儿,普利子卡母印!您尽管进入吧,您没做错事;

·        有的房东在租约中,承诺给出租物业的公共区域做清洁,那么可以再租约规定的时间内,或者早八点到晚八点之间,进入物业,进行清洁整理;

·        如果房东租客双方达成解约协议,或者任何一方发出有法律效力的解约通知书时,房东有权进入租用物业,向潜在租客展示房间。注意,房东要遵守两条规矩:一、在早八点至晚八点之间进入。二、尽可能“合理地”通知了进入之意图。如果租客和房东经常以电子邮件可以做为沟通工具,那么发出一份电子邮件,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通知方式!

 

第二部分:必须事先通知

 

注意:这个通知是指【1】最少提前24小时、【2】只能在早八点至晚八点之间进入,并带有比较合理的时间段落、【3】必须说明进入目的、【4】必须书面通知。如果电子邮件是通常双方使用的沟通方式,并能证明对方收悉无误,电子邮件可为通知工具。此外,通知可以贴在门上。

 

·        房东要进行修理、更换或其他工作;

·        向出资借贷人或者保险行专员展示物业;

·        向持牌的,进行楼宇安全检查的的工程师;

·        业主因要完成对出租物业必须达到标准之义务,而对物业内部设施进行安全、适用、健康标准的检查,

·        其他有必要的检查以及租约中规定允许进入的检查。

 

这里,请大家留意最后两条(加亮加粗红色)。这是对出租屋屋主最有利的两条进入检查的依据。业主可以提前最少24小时通知租客,屋主例行检查,原因就是最后那两条,最好的时机就是收取租金的时候,这样的检查不会显得太突兀,太不友善。到时候,顺便带去一点自己烤的蛋糕,自己后院种的韭菜,更是体现“房东租客一家亲”的氛围。如果租客有不轨行为,您也有机会早知道、早发现、早处理。另一面,一般租客知道您每个月都要进入,并且例行检查,估计也就不费事提前掩盖丑事,而会尽快找给借口,另寻他处去了。于是,您保护自己物业的目的也就达到了。如果人人都这样做,恶租客也就无处藏身了。

 

说到底,您的物业在陌生人手里,您有百分之百的责任和义务,对自己的物业负责,保险公司永远都是百般挑剔的赔付人,不要把它看成救命稻草。自助者,天助之。君子不立危墙之下。

 

愿大家租务愉快,平安吉祥。

【请注意:如上文字不做为我的法律意见,而只是对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解,

请与我联系,咨询具体事务,以便给出准确建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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