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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大状金句 - 房东要在租约中留下自己的联系地址
现在的房东都渐渐的成熟了,这是很好的事。但是往往过于成熟也是矫枉过正。比如基本上房东都不会在租约中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也就是“房东的地址”。然而这是民租法第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这条规定说,房东要在租约中留下法定姓名和地址(没有指出是何种地址,是住址,公司地址,邮政信箱地址等等)。这是为了能使租客方便寻找房东,报告紧急情况、要求维修或者送达通知等。我在执业中也遇到过几次租客因此而在听证会上难为房东的情形,我反驳说,其实虽然房东没有留下地址,但是也没有使得租客找不到房东,没有实质性的损害发生。但是听证官也是勉强接受。所以,还是要守法在先,才腰杆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