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理由可以“赶走他”? 浅谈民租法中的“解约”


房东一旦对租客有了不满,首先想到的是“不再租给他(包括“她”,下同)了,让他走!”

 

我也时常听到周围的房东讨论,未经世事的房东往往吐气若兰地问垂头丧气的那个,“那怎么不让他走呀?”

 

招租不容易,赶走更难。

 

小房东难做,难就难在纠纷发生率高。发生率高,并不是说一百个房东,九十个出问题。而是说您做为一个房东,您一出问题,对您就是百分之百。您和大房东比不了,大房东动辄有四、五个高层大厦,每个起码十八层,每层起码二十间单元,共计一两千的租户,按每个月二十户欠租,他仍然可以保持良好运作状态。您不行,您一欠租,天就要塌。所以您第一时间往往是在想,我要赶走他!

 

我写过不少如何“赶他走”的文章,做了好多分析,在许多场合也讲过具体的现象和对治的方法。然而,由于房东的技术、经验、理解、手法、谋略、心态等等,自己能顺利“赶他走”租客的房东朋友,寥若晨星。个中原因不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本文希冀以最浅显的文字,来帮助您理解,能实现成功“赶他走”的理由,到底有哪些。房东在读这篇文章的时候,我相信广大租客,也在读。所以,这是一局棋。

 

除去房东租客双方互相谈妥,签订了解约搬家协议之外,《民租法》规定的,能合法“赶他走”的理由,只有如下七种。这里只是做个概括,未展开分析。

 

  • 欠租类。在法令中规定的清欠期限内仍未清欠。
  • 打扰类。打扰房东(或同住人,下同)、损害房东的合法权益、损坏房东的财物、以及超出市府附例规定的居住人数。
  • 违法类。在租屋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破坏类。恶意破坏、造成危害、改变用途以至损坏。
  • 持续迟交房租(须在期末前至少60天提出)。
  • 房东收回自用、或已出售给自用者(均须在期末前至少60天提出)。
  • 拆除重建、持市府准许证进行装修整改、或改变用途(须在期末120天前提出)。

 

《民租法》规定,任何“赶他走”的动作,均须遵循“二步制”。

 

第一步:通知租客,你犯了什么错,或者我有什么理由,请你更正,或者遵守离开的时间。如果第一步的通知导致更正,或者租客走了。恭喜,大功告成!如果第一步不果,房东要进行第二步。

 

第二步:申请听证会。告诉房东房客管理局,您用如上的哪种理由“赶他走”,请管理局给个说法,这就是俗称的“打官司”。

 

如上这七种情况,法律法规对每一条都有不同的规定和具体的流程要求,其中事无巨细,都要通晓熟悉,否则会导致申请驳回,起诉失败,于是耽误时间,延误战机。

 

话说回来,每当您想到“我要赶走他”,您还是先对照,“他中了哪一条”。如果您找不到,但是总是感觉“哪里不对了”,也许是您没有理解到,而我能帮您理解到。因为这很可能您是“第一次”,但我不是。

 

“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盼得千江春水满,我自悠然岸边行”。这幅水墨画,应该是您的情怀吧 ……朋友,噩梦醒来是早晨啊,让我帮您尽快找回笑脸。祝您好运!

 

【如上仅为评点,不做为法律意见】

于戎伟 (安省律师公会 · 法律顾问)

*** 专业处理民用租务纠纷 ***

于氏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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