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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房客问题 第四讲:房东如何终止与房客的租赁关系
于戎伟,法律顾问。2000年移居多伦多,曾先后任本地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及合约谈判代表等职务,与本地律师及众多法律专业人士合作,为华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2010年,获安省律师公会认证,成为持牌法律顾问(Licensed Paralegal),同年受聘於Cohen, Sabsay LLP,任法律顾问。2013年,於士嘉宝设立Cohen, Sabsay LLP(北区)分所,暨于氏法律服务所(R-Yu Legal Services)。主要代理民事诉讼、房东房客纠纷、轻度犯罪抗辩和移民受阻等出庭事务。
在以前的几讲中,我们曾经提及,《租务法》相对而言,在更大的程度上,保护着租客的利益。虽然近几年律政界有许多不同的声音,认为租客本身的历史信誉应该可供房东调查,这样可以使得房东在出租之前,了解租客的租务历史,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免受“租霸”的困扰。“大多区房东协会”曾经期待一个类似“信用记录”一样的“租务历史记录”能够公布“租霸”名单。但是经过许多讨论,这个计划始终没有实施。我认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也不容易实现。所以,了解如何终止与房客的租赁关系,是房东应该了解的内容。
《租务法》给出了房东如何终止租赁关系,如何驱逐房客的法律规定,我在这里仅仅给出一些说明,但和往常一样,这里的解释都是介绍性的、概括性的。不做为标准意义上的法律意见。如果您有具体的事务,请安排一对一的咨询,以便我给出准确的咨询意见。
租约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甚至是事实性的。我们假定房东和房客的租约是书面的,那么这个租约应该起码带有起租日和终止日这样一个条款,这个期间可能是一年、半年或者几个月。普通地,租约的期限是一年。
那么,在一年届满的时候,是不是房客一定需要搬离,或者说,房东是否有完全的权利,完全终止租约,勒令房客离开呢?
答案:不。
房客仍然有权继续租住,房东无权迫使房客离开。如果房东和房客在租约中明明订立了“我在某月某日必须搬离此处”这样的条款,房东是否就可以百分之百地赶走房客呢?
答案:不是。
为什么?因为这样的条款违反《租务法》的基本条款,故而该条款无效。
那么,租期届满,房客还可以居住多久呢?理论上说,如果房客无过失,房客并没有必须搬离的期限,但是房客在租期届满后,是以“月”为单位,逐月租用的,而不是继续按上一个年租期。这样,就为房东有可能以某种特别的原因,最终终止租赁打开了一扇小小的方便之门。那么这扇门是什么呢?我们在下一讲会用一个专题来讲。这一讲,我们只讲普通情况下,如果解除租约。
首先,房东房客在双方同意的情形下,可以自然解除和租赁关系。为谨慎起见,应该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签一个“同意终止租赁协议书”(AGREEMENTTO TERMINATE A TENANCY),以资日后万一有争议时,做为依据。
其次,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房东有意解除,但是房客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这种情形比较普遍。而这种情形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房客有过失的情况下,二是在房客无过失的情况下。
在房客有过失的情况下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房东因房客的过失,而有权终止租赁。这些过失包括:
· 欠租
· 毁坏物业
· 对其他房客或房东造成骚扰
· 在租用地点实施非法行为
这些行为是房东可以终止租约的依据,房东应立即通知房客,准备终止租约,如果房客的过失没有及时修复,房东可以向管理局提出听证,通过举证,获得管理局委员的听证意见,有可能最终以“驱逐”的方式,终止租赁。
在房客无过失的情况下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房客并没有做出什么不妥的事,但是房东仍然执意解除租赁关系。这里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即使房东有权利解除租赁,也必须是在租赁期满后,具体说是在一个房租支付期之后,才有可能进行。“明天就给我走人”的做法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那么哪种情形可以在房客无过失的情况下,房东也可以收回物业呢?注意,前提是租赁期满,支付期之后。
· 房东有必要进行大举整修,而且整修需要获市府建筑许可证
· 房东本身,或其家庭成员及他们的看护人员需要搬入并使用该物业
· 房客已经同意出售该物业,而买主(新房东)打算自己使用,或其家庭成员及他们的看护人员需要搬入并使用该物业(某些条款有限定)
经过仔细分析,结合我的业务实践,有如下几点,请大家注意。
一、如果真是需要整修,那么清空物业势在必行。所以,如果获市府许可证,房客必须离开。
二、房东收回自用一节,必须非常谨慎,原因必须坚实、确实、可靠、无恶意。在实践中,我的确发现过,房东所谓收回自用的原因是编造的,没有道理的,我曾经说服管理局委员,房东行为属恶意。为房客保证了居住权利。所以,一旦使用这个理由,委员也会持谨慎态度,来考察其真实合理性。
三、说房东出售了物业,而驱逐房客,其实非常难以实现,一是新带有房客的房子不容易卖掉,二是一个不配合的房客,也会不配合房东,使得看房、卖房的过程出现不可预知的困难,导致无法成交。我遇到了不少。
所以,当房客无过失,而房东执意解约时,尤其需要小心审慎处理。为此,下一讲,我们会以这样一个故事开始,引出房东如何安全、有效、低成本地收回物业。
故事是这样的。。。
房先生自己住一个两室一厅的CONDO,另外还有一个小独立屋,做为投资,出租物业,租给了一家人。租期从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房东房客的关系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问题。到了圣诞节期间,租客说,他们会继续住下去。房先生也就顺水推舟,没有新签租约,于是租务继续了。要知道,这时,这个租务的租期就是以月为单位了。到了春天,房先生喜得贵子,岳父岳母要来探亲,伺候女儿和小孩。于是房先生通知租客尽快搬离,以便岳父岳母使用,但是房先生做的不得法,甚至告到了房东房客管理局,房先生的请求也没得到委员的支持,以至于房客可以继续租住。最后,岳父岳母不得不和房先生夫妻、大女儿、新生儿一大家六口人,挤在一个两居室的CONDO里,生活多有不便。那么房先生哪里做得不周到,而没得到房东房客管理局委员的支持呢?他应该怎样做呢?我们下次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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