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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笑了“ : 谈最近的一篇新闻中的误读
最近一条“房东笑了”的新闻刷屏了,也大大地被误读了。
拜一些媒体平台之赐,一篇文章,在没有严谨地进行司法调研,没有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没有仔细认真思考的前提下,“应运而生”。
这条新闻的原文,可以在Toronto Star中找到,这条新闻最“吸引”人的有两条:
- “缩减驱逐等候时间”(Slashing the waiting periods for eviction notice)
- “可以雇佣驱逐人员移出租客”(Allowing private bailiffs to remove renters)
看到这条新闻,当晚我们同行的聚会,大家都笑了,笑里为房东带着泪花。
“缩短”了什么?仅仅是缩短了一旦法官签发了驱逐令,往往习惯性地给出的“标准条款”的等候时间11天,减少到6天。通俗的地说,现在的房东一旦获得驱逐判决,要等11天之后才能去高等法院法警处(Court Enforcement Office – Sheriff),去登记法警上门驱逐,以后可能缩短到6天,减少了5天的等候。这样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招致更多的租客“复议”(Review),如此的改变,不如不改!
殊不知,现在从启动流程,到最后能坐到法庭上与租客面对面,平均等候时间是70天上下,这完全是房东局造成的,盖有法官不足、程序冗长、法条偏袒等等原因。这些不除,积重难返,岂是“缩短”几天可以救治的?
“雇佣”谁?新闻中闪烁其词,其中一句,不知道您是否看出了端倪 “Under the current provincial Bailiffs Act, bailiffs must be appoint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cannot use force to seize or repossess your things or evict commercial tenants, evict residential tenants (or) execute court orders.”
什么意思?因为上面说了可以雇佣“驱逐人员”(Bailiff),这里才不得不说一句,这些驱逐人员都是政府认命的,而且在没有法令时,不可扣押物品,不可驱逐商业或者民用住宅的租客。”这些“驱逐人员”不是法院的法警,是一种私人生意业务。
够了!
我请问这条新闻到底说了什么?不妨让我做个归纳吧:
- 获得法令后,不用等11天了,等6天。
- 获得法令后,不用去法院找法警了,可以自己去找私人驱逐人员,记住:带上你的法令。
上一次的Someone working in the LTB谣言不攻自破。如果说这就是福特政府的新举措,我只能用“失望”两字形容“金猪年”正月的沮丧。
同时,我想披露一件事。2018年8月,福特履新, 我和一班同行伙计,给福特、房屋署署长Clark和安省司法部长写了一封信,还征集到了上千人的签名。其中言辞中肯,切中安省房源紧张之要害与弊病,一时被称作“Mr. Yu’s 10 Issues”。
- 租金控制条款不合理,建议以“协议、申请加法令”的方式预以归管;
- 简化房东局的审理流程,以缩短从通知到听证举行之间的等候时间;
- 取消房东局与“小额法庭”之间的含混司法管辖领域,将水电费纳入房东局管理范畴;
- 允许房东临庭增加“租客损害”的更新金额与事实陈述内容;
- 允许电子化送达通知文件;
- 严格执行“租期制”,未经协议,不再延期;
- 修改并厘清Price v. Turnbull’s Grove一案带来的“涨租”判决矛盾;
- 严禁在民宅中出现任何大麻物料,无论租约是否预先提及;
- 取消第82条中的“伏击性”条款;
- 取消第1条中的收回自用对租客的补偿条款
可惜,至今如上十问,杳无音信,石沉大海。反而,日前抛出的“缩短论”、“驱逐员论”,的确迷惑了人。房东,您有什么可笑的?
“不为君王唱赞歌,只为草根说真言”。我的入行宣言让我做出结论:跟着我学!找我给你出主意!找我带你走出困境!打响我们的财富保卫战!
于戎伟
安省律师公会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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