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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返现你来拿,税要地产经纪自己缴
文|Carol Ma 马云
专为多伦多房东群供稿,商务合作请洽谈
标题没有骗你,
经纪给的返现进了你的口袋,
产生的税费却是经纪去缴?
房地产交易市场里还有这样的活雷锋?
首先
我们要搞清楚
在什么情况下钱没揣到自己口袋里
却还是要算作收入来交税呢?
税法的56(2)条规定:
1、A付钱给B;
2、A同意/愿意付钱给B;
3、A付钱给B是为了使A自己得利/想让B得利;
4、若这笔钱直接给A本人,A要报为收入。
如果满足以上全部4点,56(2)规定这笔钱就要算作A的收入,由A报税。
显而易见,地产经纪返佣金符合上述全部条件。Brokerage 公司把一部分佣金直接返给买家,税法56(2)要求算作该经纪的收入,由经纪报税。
这时候,就会有人钻牛角尖
问:作为一个家底丰厚的买家,
如果不断买房,不断拿返佣
那要不要报税呢?
描述的这种情况
返佣对于买家来说已经构成
income from a source,
原则上买家是要报税的。
但是,
CRA的另一份文件IT-335R2 Indirect Payment——
第13段,如果同一笔钱,按税法双方都要报为收入的
CRA在实际操作中不会在同一笔收入上两次税
(not to assess the same income twice)。
所以,只要这笔返佣回扣在经纪的名下报了
(先报成收入,再作费用referral fee抵扣),
即 买家不必报。
若用作出租房,
将来卖出时则要把拿到的回扣
从购房成本中减去再计算增值
但是问题又来了:
地产经纪给客户礼物或现金,
能作为费用抵减收入吗?
CRA怎样评判该费用是否可以抵扣呢?
同样,还是必须满足4个条件:
1、以挣钱为目的才产生;
2、不是资本投入;
3、不是个人消费;
4、合理。
如果礼物/现金回扣满足上面4点,则可以作为费用进行抵扣。
但是,如果经纪把礼物/现金给自己家人,CRA往往一下子竖起耳朵很警惕了。
通常这类给自家人的礼物属于个人消费,
税法18(1)(h)禁止抵扣。
对于买家,因买房而收到经纪的贵重礼物/现金/回扣:
若房子为自用,比如 Principal Residence, 则不需要把礼物/现金当做收入报税;
若房子用来 Earn Income, 将来卖出时则要求把礼物/现金/回扣从成本中减去,再计算增值。
大家了解清楚了吗?
END
作者简介:马云, Carol Ma,CPA, CMA,加拿大注册管理会计师(Certified Management Accountant。曾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 Canada Revenue Agency(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Audit Division )地下经济审计官 ; 重案调查部(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 )税务申诉裁决官 。2014年底加盟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税案Manager, JK Tax 税务咨询公司创建人。
2条评论
马云 别以为你是会计师。税务局就不会查你。做了什么事 你自己心里清楚。等着接税务局电话吧。
不当家不知柴米贵 写的什么烂文章 你以为经纪好干呀!你不知道我们付出了多少努力和工作压力 你tmd叫马云你以为你就是首富呀 真tmd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