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住房(Principal Residence)和 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


自住房( Principal Residence,简称PR),又叫主要住所,主要住宅,通常指在一年当中任何时间(at any time in the year)你持有并居住在内(own and occupy)的住所。住居的人,可以是自己,配偶,common-law同居好友, 前夫/前妻/前同居好友,和自己的任何一个孩子。这个住所,可以是house, condo, cottage, 房车,船。。。没有地脚限制,在加拿大境外的也可。

符合PR的几个关键词:持有(own), 居住(occupy), 一年中任何时间(any time in the year).

自住房的增值(capital gain)是免税的 (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 但是,满足了上面几个关键词,也不一定就符合“自住房”。如果本人是builder, 翻建房子,大框框盖好了之后,需要亲自住在房子里继续加工内部细节。这段期间,自己的确满足own and occupy了一段时间。但是,CRA完全可以说,该房不是你的Principal Residence,你是职业builder, 卖房所得为business income. 这条路早有无数先烈趟过并倒下, 所以,作为builder,想避开business income非得往PR身上靠的,动土之前请掂量一下怎么个靠法。

房子的持有人(owner),必须是 resident in Canada

这个持有人,或其家人 (看上面列举的人群),必须每年在该房里住上一段时间(ordinarily lived in it for some time during the particular year)。多长时间都可以,some time , 一般2周以上就可算some time。

一对夫妻 + 未成年的孩子,每年只可以指定一处为principal residence. 1982年以前的税法,是夫妻俩 [每人] 可以指定一处,前提是房子分别在各自名下,不是jointly owned. 1982年开始,税法的这一条改了。

非税务居民没有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这一说。 意思就是,非税居民的“自住房”没有免增值税这个说法。

很多移民登陆后,买房,回流,由于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不够,被移民局(CIC)取消了永久居民身份。在加拿大的房子,要么出租,要么出售。提醒一下,移民局(CIC)的“永久居民” 和 税务局(CRA)的“税务居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失去了CIC的“永久居民”身份,不一定就自动成为税务局的“非税务居民”。“非税务居民”要由CRA官方来亲自认定,才最有效可靠。非税居民卖房薛微的那么复杂一些。

表格 T2091 是用来指定‘自住房’的。这个表只用于房子有增值要报capital gain tax的时候, 才提交。如果自己的房子,从买入到售出,一直都是自家住, all years 都是PR,那么就不用这张表,因为自住房 capital gain 免税。但是,如果只有部分年度是PR,比如出租几年,又自住了几年。这种情况下,出租的那几年的增值得上税,自住的那几年增值不用上税, 这时,用这个T2091表,给税务局指定一下哪几年是PR。这个表在卖房的那一年报税时提交。

来自多伦多房东网摘要 http://www.58fd.ca/wechat-highlights

edited by Joe, 房地产爱好者,个人微信: joezh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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