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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民用出租法》为基点,分析如下案例,看看哪个(些)表述是正确的。非“共用情形”(房东或其家人与租客不共同使用厨房或卫生间)。
房东买了一个条件比较差的物业,因为维修需要另斥大笔资金,所以房东打算得过且过,暂不维修,于是计划找些对物业水平要求不高的租客。
【1】房东可以在租约中明确向租客表明物业现状,并在租约中使用如下词句,以求日后免责。“租客完全明白物业现状,并满意起状态,即使出现不便,因签署如此之条款,而不可向任何机构提诉”。
【2】房东应该妥善维修,达到市府居住标准之后上市,以尽量保证租客日后没有投诉的理由。
【3】房东应该认识到,租客入住时对物业要求不高,并不代表其永远满意,租客仍然可以据实要求房东整改,否则有权起诉。
【4】房东可以用“减免部分租金”为条件,换来租客降低对物业的要求,于是大家都方便。
【问题提供者:于戎伟-于氏法律事务所】
答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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