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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教育局国际学生豪宅是“凶宅”?
多伦多教育局国际学生豪宅是“凶宅”?上诉庭判命案与房屋品质无关。一栋“凶宅”的卖方,在被问到卖房原因时,仅解释说孙女要转学,却未进一步透露缘何转学。而买方在签约后得知原因,拒绝完成交易,双方因此对簿公堂相互索赔。
该案涉及一宗2009年的温哥华豪宅买卖交易,案情指,卖方王美珍(Mei Zhen Wang,译音)未有向买方邵峰云(Feng Yun Shao,译音)披露,她的黄姓(Raymond Huang,译音)女婿于2007年,在该幢位于温哥华卡地亚街(Cartier St.)的大宅外遭人行刑式枪杀。死者涉嫌参与大圈仔帮派活动。凶手至今未落网。
在2018年,卑诗最高法院裁定,王美珍有责任告诉买家,物业曾经发生凶杀案,卖方应对2009年交易中欺诈性的失实陈述负责。但卑诗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并裁定王美珍毋须告诉买家这些资料。
案情显示,交易双方商定以613.8万元成交,而卖方经纪仅仅透露,出售房子的原因是王美珍的外孙女要转换学校,她并没有补充说明,其外孙女被学校要求离开是因为她父亲被谋杀一事。不过,当买方获悉是校方以安全为由要求该女孩退学时,就拒绝完成交易。后来,王美珍以550万元把大宅卖给另一买家。
在初审庭,买方邵峰云要求王美珍退回30万元定金,而王美珍则反诉要求邵峰云赔偿因重售导致的63.8万元差价损失。
初审法官裁定,业主王美珍并没有在物业状况申报书中说明隐藏的缺陷,也没有向买方透露卖房的真正原因,构成不实陈述,故此买方有权退出交易。
不过,今年4月在卑诗上诉法院,3位法官推翻了初审法庭的结论,一致裁决,发生命案对物业并非隐藏的缺陷,也与物业的物理和内部品质无关。
法官Mary Newbury认为,卖方并无理由了解买方会介意物业曾发生过命案,因此也没有责任做更深层的披露。她补充说,如果卖家不得不披露孙女离开原学校的原因,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将被反转。
“如果现在要修改法律,要求卖家在被问到常规问题——例如上述情况下买家提出疑问(为什么要卖房?)时,必须披露所有个人原因并解释,即使这些原因与房子的客观价值或实用性没有关系,也会为大量索赔敞开大门。”
法官指出,“买家也许对他们的购买不满意,就可能声称卖家疏忽,隐瞒信息或虚假陈述——尽管客观上讲,未披露的信息与房屋价值和可取性完全无关。”
本案得出的教训是,作为买家,必须在合约做实之前,向卖方提出明确具体和详尽的问题,并做好自己应尽的调查,否则吃亏的是自己。